为确保2017年我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批企业开展历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核算与报告
(一)报告主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见附件1)。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的企业为以上行业中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不在上述行业范围内、但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自备电厂发电装机之和达6000kW以上的其他企业(见附件2)。
(二)报告内容
各企业应按照所属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关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要求,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在我委组织开发的“山西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183.203.219.189:1571/shx_webapp/login.jsp)上,分别报告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配额分配补充数据及相关印证材料。
(三)报告流程与时间安排
1.备案。各企业需获取“平台”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并于8月22日前通过平台填报报告主体备案信息表,经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工作(备案流程见附件3)。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备案工作。
2.培训。我委将于9月上旬统一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能力培训,各企业应选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参加。
3.报告。各企业应于9月25日前在线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配额分配补充数据表和相关印证材料(以下简称“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我委将在本通知发出后向各市发展改革委发放市级主管部门“平台”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各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平台”查看本辖区企业的填报进度,督促并确保企业按时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二、第三方核查工作
(一)第三方核查机构
我委将根据有关要求对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进行培训,并组织核查机构对拟纳入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二)核查内容
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明确核查程序与核查要求,通过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核算边界、排放源、核算方法及基础数据等。
(三)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后,应通过“平台”上传核查报告,并于10月25日前向企业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核查报告(一式三份)。
核查机构上传核查报告后,企业方可通过“平台”下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于10月28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一式三份)和核查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市发展改革委需于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一式两份)和核查报告(一式两份)报送至我委,并就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书面意见。
我委将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文件审核,存在明显问题的,驳回原核查机构,责令限期进行重新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企业对核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我委提出申诉。企业在线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书面报告如有差异,以书面报告为准。
三、复查工作
我委将组织复查机构对数据存在问题、核查未通过(核查机构与企业存在意见分歧)和随机抽取的企业进行复查。复查机构需向我委出具复查意见及复查报告(一式三份)。
对于复查未通过的企业,将复查结果作为其最终的排放结果,并由我委通过“平台”向其反馈复查意见,责令限期修改。企业需按照复查意见要求在线修改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重新在线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市发展改革委应将本辖区内未通过复查企业重新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一式两份)报送至我委。企业在线提交的排放报告与书面报告如有差异,以书面报告为准。
四、工作要求
1.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历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直接关系到我省在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中能够得到的配额数量。各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本市辖区内拟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首批企业的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现场核查工作,强化跟踪监督,做好宣传引导,协助核查机构对接企业,按时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确保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等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2.拟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企业要切实重视历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报告本企业2013、2014、201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切实配合核查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台账、凭证等资料,并根据核查意见核实修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3.核查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宴请,不得索要和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任何形式的财物。
4.各市发展改革委、核查机构要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温室气体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
5.企业和核查机构在报告与核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技术问答平台,就报告与核查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在线问答平台网址http://124.205.45.90:8080/mrv/,问答热线4001-676-772,4001-676-762)。也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咨询我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小组(咨询热线:0351-2724564,0351-2346250)。同时我委将在山西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信息平台发布有关通知及技术答疑信息等,请企业和核查机构及时登录查看。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姬江峰胡慧东
联系电话:0351-3119317 3119804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首批覆盖行业及代码
2.山西省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批企业名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