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改商品发〔2016〕969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天然气(煤层气)配气价格监管,降低过高的城市配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过高的城市配气价格。我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在各市、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厘清城市燃气企业购销价差的基础上,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在保持居民配气价格稳定的前提下,降低过高的非居民配气价格,切实减轻省内非居民用气负担。
二、择机放开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车用压缩天然气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地区,可择机放开销售价格。
三、整顿规范收费行为。清理规范燃气相关收费,确保定价目录外无定价权。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对天然气管输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擅自提高价格、利用自然垄断地位收取的气损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请各地尽快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7年5月前上报我委。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