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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2-05 14:41:07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按照“人人持证、技能社会”总体思路,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能力评价体系、政策支持保障体系、组织领导责任体系,激励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之路,为我省加快脱贫攻坚、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8 年至 2022 年,结合贯彻实施《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2011 — 2020 年)》,积极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化、专业化职业能力评价,力争每年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指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等级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劳动者达到 100 万人(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5 万人、城镇失业人员 15 万人、企业在岗职工 40万人)。

       二、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三)统筹利用培训资源。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为主体,调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形成培训机构由市场竞争选择、职业(工种)由市场需求决定、培训成果由市场检验评估的职业培训机制。调整优化培训专业结构,既要注重简单易学实用型技能培训,又要加强高精难复合型技能培训,满足不同文化层次、不同素质能力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对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择优确定。
       (四)严格职业培训标准。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职业(工种)及相应技能等级教学计划、教材大纲。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可参照与其接近的职业(工种)标准开展培训;也可根据企业、行业用人需求和岗位规范开展培训,但培训教学计划、教材大纲需经同行业专家评估论证。
       (五)改革创新培训方式。要积极引导培训机构开展“需求导向”“就业导向”职业培训,针对不同培训人群,采取灵活多样培训方式,最大限度缩短培训与就业距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主要实行“先培训、后就业”模式,重点对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用人单位主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模式,重点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素质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主要实行“边培训、边就业”模式,重点对通过职业介绍达成就业意向的劳动者开展“订单式”培训;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实行“需求储备式培训”模式,重点对有就业需求人员开展市场需求集中度较高的职业(工种)定向培训。
       (六)加强培训质量监督。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院长、校长或法人代表是培训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学员考勤、教学管理、教师考核、质量考评等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规范、扎实、有效。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开班计划、教学组织、考评结业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凡当年培训合格率不达 80% 、就业率不达 30%的,取消下一年度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资格。

       三、健全职业能力评价体系
       (七)分类实施职业能力评价。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项目,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目录内的项目,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由企业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尚未颁发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培训主管部门实施培训质量考核,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八)规范技能等级评价内容。企业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应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业技能等级一般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级。评价内容要把思想品德放在首位,注重考核岗位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和实绩评价。
       (九)拓展职业能力评价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同制定职业能力评价规范,采取教学过程评价与企业鉴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帮助学生、学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没有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没有能力开展评价的,可委托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十)加强技能等级评价监管。企业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组织实施方案,包括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评价工作流程管理和质量督导安排、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实施证书管理等内容,交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十一)明确技能评价主体责任。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承担主体责任;各企业和受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承担主体责任。

       四、健全政策支持保障体系
       (十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原来按职业(工种)分类确定调整为按培训时间确定。培训时间一般在 10 天(80 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 15 天( 120 个课时);10 天以内每人每天补贴 150 元, 10 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 100元。补贴范围由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扩展到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的所有技能类职业(工种)。对经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先给予培训机构 80% 的培训补贴;3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 20% 的培训补贴,并按我省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奖励。
       (十三)创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各地要按照“精简、高效、便捷”原则,改进完善资金补贴方式,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激发培训对象的内生动力。 2018 年起,要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试点。培训券是发给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自愿参加培训的书面凭证。劳动者凭培训券可在本地公布的培训机构清单内自主选定培训机构、自愿选学职业(工种)。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学员培训券和培训过程、质量效果等印证材料申领补贴资金。各地要加强培训资金使用监管和风险防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在全省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全程实时监控系统。各培训机构在教学、实训场所都要安装使用“电子眼”等监控设备,相关原始视频资料作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对当年企业与新招聘人员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履行劳动合同 1 年内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技能等级的,再给予 300 元职业培训补贴。
       (十五)完善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突出评价结果互认,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用人单位聘用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
       (十六)加大技能人才项目支持力度。今后 5 年,全省要新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16 个、公共实训基地 15 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50 个,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运行规范、服务高效,适应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劳动者技能提升需求的示范培养体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强化实践教学和动手能力培养。对认定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的,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00 万元。

       五、健全组织领导责任体系
       (十七)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地要将全民技能提升工程纳入
       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政、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国资、扶贫开发、中小企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责任。按照“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原则,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全民技能提升工程组织实施负总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提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农业、林业、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城镇失业人员技能提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由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中小企业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实施监督或指导。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保证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补贴等资金支出。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将其中 60% 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作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符合规定的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民
       技能提升工程富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和技能成才的典型人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组织评选“三晋技术能手”,表彰各行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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