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生态环保地方立法仍存在环保地方法规体系不完善,部分环保地方法规待修订,地方特色立法有待加强,立法科学性、系统性不足等问题。为此建议:
一、要出台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法规。建议尽快出台《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条例》,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填补空白的环保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提供法规支撑。
二、要适应新形势修订部分环保法规,尽快修订部分地方环保法规。目前国家层面新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等一系列法律及配套政策,需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做出适时修订,消除法律冲突,确保法律规范的协调一致。
三、要探索制定地方特色法规。建议开展《山西省能源清洁利用促进条例》的立法研究工作,重点解决好清洁能源利用、传统能源绿色转化等方面的问题。通过立法,分领域、分行业,促进清洁能源使用,并促进传统能源的绿色转化和利用,更好地治理能源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四、要省市协同,提高立法质量。建议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拟订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努力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立“大生态”观。省、市间区分合理的立法层次,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或在全省范围存在普遍需求的立法,应由省一级统一立法。市一级则应当开展具有地域特点、探索性的立法,使省市地方法规有效衔接,立法资源得到充分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