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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5-17 10:3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印发的《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国防规〔
2017 〕 2250 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指:
       (一)项目建设地点或项目建设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属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
       (三)项目主要功能是实现经济社会目标,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需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和需求的对接管理,统一汇总到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军区办公室归口对接并研究确定,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军地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省直各部门依照职责对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同级发展改革委,按层级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
       第四条 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非涉密项目,项目决策和管理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编码和规范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一口受理、网上办理、流程监控、限时办结,并进行信息公开。
       涉密项目或非涉密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的涉密部分应线下办理,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完善受理、流转、归档等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内部监管。
       第五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补助的,属地方事权的由同级财政研究落实资金,属中央事权的按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保障。
       审批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随项目一并安排,确需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
       核准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既可以随项目核准一并安排,也可以单独安排。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
       备案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建成并验收后,可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按渠道申请资金补助。
       第六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审批、核准,审核时间不得影响项目整体审批、核准进度,不得超过《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上限。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分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负责我省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协调衔接、信息汇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第八条 省军区办公室及各局按职责分工和军队有关规定,会同战区和军兵种有关部门研究确认我省区域内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负责会签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相关文件编制、组织实施、信息报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信息报送,并按项目层级分别征求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行业管理及信息报送,牵头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目录》分类,职责分工如下:
       (一)交通运输类中铁路(第一项)、成品油管道(第五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交通运输类中公路(第二项)、机场(第三项)、内河码头航道(第四项),信息资源类中交通运输信息系统(第十五项第三条)由交通运输部门与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
       (三)通信信息类中移动通信(第六项)、固定电话网(第七项)、卫星通信(第八项)、互联网(第十项)、光缆传输网(第十一项)、应急通信系统(第十三项)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
       (四)通信信息类中广播电视网(第九项)由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
       (五)通信信息类中物流网(第十二项),信息资源类中大数据(第十四项)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六)信息资源类中测绘地理信息(第十五项)由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
       (七)信息资源类中气象水文海洋与空间天气(第十六项)中陆地水文信息保障系统(第三条)由水利部门负责,该项其他部分由气象部门负责;
       (八)频谱管理类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
       (九)人防工程类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本条为原则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目录》更新,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项目清单和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实行项目清单制,依据国家总体项目清单执行。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针对涉及《目录》的相关项目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按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
       规划编制过程中未形成项目建议清单的,应当在规划编制完成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
       未列入规划内项目,需贯彻国防要求的,按本办法第三条原则衔接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汇总、平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级所提项目建议清单,书面征求战区和军兵种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我省项目建议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国家总体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对我省纳入国家总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由行业(领域)主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军区办公室等军地相关部门向所在战区军事需求部门确认后,组织落实前期工作,并纳入项目相关文件。属国家层面项目,我省军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审批制、核准制项目依据项目清单确定是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相关部门审批、核准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应当将审批、核准文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于备案制项目,备案机关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照《目录》和总体项目清单。列入总体项目清单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未列入总体项目清单,但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在规定时限提出是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
       第十八条 每年 10 月底前,各相关单位汇总我省具体行业(领域)上一年度 10 月至本年度 9 月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信息,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经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第四章 特殊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和方案发生变化,影响军事需求的战术、技术指标实现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征求军事需求提出部门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军区办公室。
       第二十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涉密,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单独办理:
       (一)原项目不涉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涉密的;
       (二)贯彻国防要求内容涉密等级高于原项目涉密等级的;
       (三)贯彻国防要求涉密内容招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验收,并邀请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等参加。确需单独组织验收的,由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组织实施。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军区办公室,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由省军区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商地方相关部门,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使用管理权责等事项。省军区组织军队有关部门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进行抽检,并视情组织后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军地有关部门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明知项目需要贯彻国防要求而不申报的、项目实施中未落实国防要求相关内容或者未达到要求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暂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核减补助资金、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对贯彻国防要求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是对《办法》的具体和细化,在《办法》框架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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