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壮大全省工业经济实力为目标,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以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加强培育帮扶,推动兼并重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培育一批、改造一批、引进一批,力争用3年时间新增2000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分类推动上规升级
(一)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以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加强调研摸排,建立小微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筛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完善重点培育企业库。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帮扶、指导、服务,助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以下简称“上规入统”)。(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负责)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上规升级。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上规入统,原字号、经营场地可继续保留使用,允许保留已获“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证明、荣誉称号及信用记录。(省工商局负责)
(三)鼓励小微工业企业重组上规升级。鼓励同类小微工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上规入统,对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四)加大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力度。将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重点,积极推动引进企业早投产开工、早上规入统。(各级人民政府,省投资促进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五)依法适当减免企业房产土地税收。对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负责)
(六)帮助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核算。指导企业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省税务局负责)
(七)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政策。对取消、暂停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等减轻小微工业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八)加大奖励力度。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
(九)加大政策倾斜。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其他项目扶持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有关部门要将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一)优化经营环境。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安排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各类非必要的会议、座谈、评比、视察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保障生产要素。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保障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用地、用电需求。对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时不加收土地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负责)
七、加强组织协调考核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促进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全省促进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工作。各市、县要加强对促进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中小企业局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大监测力度。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大数据平台和月度监测制度,全面掌握中小企业特别是重点培育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确保重点培育企业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做好上规入统等工作。(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负责)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政策宣讲工作,开展上规入统相关知识业务培训,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负责)
(十六)加大考核力度。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作为考核各市县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工作扎实、业绩突出的市县,加大国家及省级有关涉企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