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山西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山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1-23 13:44:08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省情实际,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依法科学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事权范围,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的同时明确全省基础标准,规范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和完善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框架清晰、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合理界定事权范围。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在中央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省级统筹设计,市县分级贯彻落实。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全省基础标准由省级确定,市县政府充分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分级贯彻落实全省改革方案。
       ———坚持着眼基层实际,差别区分支出责任。充分考虑我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内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并适当简化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坚持科学确定标准,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在严格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同时,结合省情实际,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全省基础标准,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正常需求,又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做违背实际的过高承诺,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不断完善改革方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和推进情况,动态调整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衔接,不断完善改革内容。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及《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暂定为八大类23项,具体包括:
       1.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
       2.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
       3.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
       4.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
       5.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6.基本卫生计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农村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项。
       7.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贫困残疾人服务4项。
       8.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已在晋政发〔2017〕39号和《山西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晋政发〔2016〕44号)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分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分类予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调整。
       (二)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全省基础标准。
       在严格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全省基础标准,并根据中央及我省政策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省级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具体分为三类:
       1.全省基础标准与国家基础标准一致。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8项。
       2.全省基础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
       3.省定基础标准。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8项。
       市、县在确保全省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全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报上级政府备案后执行,高出基础标准部分资金自行解决。对医疗救助、基本就业服务、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贫困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其余6项,由于国家尚无基础标准,因此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全省基础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条件成熟后,由省级制定全省基础标准。法律法规或国家及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省市县财力状况实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级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其中,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支出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地方负担部分省市县具体分担方式如下: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残疾人救助5个事项,实行省级与市县按5暶5比例分担。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试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贫困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6个事项,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其余12个事项,按不同比例由省级与市县共同负担。具体为:
       1.免费提供教科书,除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外,省、市、县自行确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贫困县由省级和县级按5暶5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1暶9比例分担,贫困县学校由省级和县级按5暶5比例分担,非贫困县学校由省级和县级按3∶7比例分担。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除国家基础标准外,省定基础标准提标部分由省级与县级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其中,贫困县省级100%负担,非贫困县省级和市县按5暶5比例分担。
       5.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级按8暶2比例分担。
       6.独生子女父母奖补、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省级与市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分担。
       7.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省财政根据受灾情况、灾害级别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市县负担部分,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省财政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省以下财力均衡。国家及我省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县(市、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中央财政统一部署,省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市级政府要在国家及省的总体部署下,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市级支出责任,减轻县级负担,帮助县级更好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上级改革精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要,承担组织落实责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部门管理职责。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承担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同时加强对市、县财政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积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认真执行相关标准,指导和督促市、县有关部门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省财政根据全省基础标准、分担比例、受益对象等因素,认真测算相关资金需求,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规范、完整、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市级财政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规定时限内,将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根据自身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及时下达和足额拨付。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有关部门要认真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分配工作。
       (四)严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全省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一篇:山西出台实施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下一篇: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