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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1-11 14:12:42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建立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制定我省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出台医疗人才下基层激励政策,做好三级医院托管帮扶、任职帮扶等工作,保障基层医务服务人员的待遇。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疗集团的紧密型医联体模式,畅通医联体内双向转诊机制。2018年,全省医联体牵头医院均应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各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市级远程医疗中心与省级对接,向平台化发展。要向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范围,使更多的适宜患者能够在家门口获得上级医院诊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
       3.指导各地落实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开展重点人群服务规范培训,做好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残疾人的健康管理服务。发挥县级医疗集团对签约服务的技术支持作用,强化签约服务团队建设,规范签约服务流程,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连续、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完善综合激励政策,落实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机制,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加强签约服务的考核与评价,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内容为核心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调动签约服务积极性。(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残联负责)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即“两个允许”)的要求。按照国家安排,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6.深化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重点推动县级医疗集团“六统一”管理、医保打包付费、健全运行新机制等10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县级医疗集团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以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绩效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探索推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人员“县聘乡管村用”。进一步优化引才政策,创新工作举措,放权用人部门,放宽基层招聘条件,科学设置岗位要求,灵活制定招聘办法,认真做好卫生机构人才招聘的指导工作和岗位管理、聘用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提升价值认同,促进人才资源下沉。(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8.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高效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各地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9.落实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0.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11.积极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2.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省内所有三级公立医院、24个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示范县的县级医疗集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13.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办发〔2018〕55号),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对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负责)
       14.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驻晋部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省军区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5.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6.贯彻落实国家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山西银保监局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17.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18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同时研究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分别负责,山西银保监局参与)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省总工会负责)
       18.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促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衔接。(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9.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将规定人群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0.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采取智能监控等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1.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5号),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重点服务于消费者看病就医等健康保障规划的商业健康保险。(山西银保监局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的经办服务。(省医保局、山西银保监局负责)
       22.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省医保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23.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公立医院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和品种数达到规定比例。(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负责)
       24.落实国家抗癌药降税降价的决策部署,加入陕西等13省(区)抗癌药品省际采购联盟,共同开展对进口抗癌药品的联合议价采购工作,实现抗癌药终端销售价格明显下降,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在新价格公开挂网时统一执行,医保要及时支付。(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负责)
       25.加强医药科技创新工作,充分利用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支持省内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新药和临床诊疗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26.贯彻落实国家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改革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全面实施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引导公立医院规范开展药品耗材议价采购,降低采购价格。(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落实国家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负责)
       27.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储备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推进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建设,建立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分类施策保障供应。(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28.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销售,扩大规模,创新营销模式,拓展智慧零售。指导零售药店提档升级,努力实现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高质量发展。鼓励药品流通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省商务厅负责)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29.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的实施方案,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0.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省卫生健康委委管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各市启动社会办医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在全省全面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推动联合惩戒。(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1.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2.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成2018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辖区内一级以上医院、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全部纳入综合评价,未定级医疗机构达到5%。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负责)
       33.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4.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学科建设为抓手,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医院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统筹辖区内医疗资源,根据跨省就医需求和临床专科情况,规划建设省级医疗中心和省域内区域医疗中心。制定专科联盟工作规范,对专科联盟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5.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36.贯彻落实国家整合型服务体系框架和政策措施,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相结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37.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统筹安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经费。(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巩固并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覆盖面,细化和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38.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9.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县级医院以及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0.贯彻落实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太原海关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着手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太原海关负责)
       41.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布局建设一批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我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动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提档升级。(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2.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全面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保险、三救助”医疗保障帮扶政策,继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打通省、市、县级定点医院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连续性医疗服务通道,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
       43.贯彻落实国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44.贯彻落实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抓好我省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45.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46.贯彻落实国家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推进健康产业分类,研究建立健康产业统计体系和核算制度,开展健康服务业核算。(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分别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47.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在部分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参与,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8.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探索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制度,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鼓励二、三级医院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为出院患者、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等提供延续护理、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紧缺护理服务,满足群众全方位、多层次的护理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银保监局负责)
       49.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诊疗信息共享。(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和方式,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三级医院要全部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医院要逐步完善住院床位、日间手术、检查检验预约服务。全省二级综合医院要全部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医院要探索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服务。三级医院要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预约平台,开展移动支付、检验报告查看、住院每日清单查看等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围绕患者医疗服务需求,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扩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供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优质、适宜、便捷的医疗服务。推动重点地区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0.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进一步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水平,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继续开展基层适宜人才紧缺专业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项目培训。(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2018年,安排山西医科大学、长治医学院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220名,山西中医药大学招收中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50名。鼓励有条件的医学院校积极增设儿科学、助产学、中医康复学专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省教育厅负责)
       推进医教协同育人。坚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相结合,切实做好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工作,安排有关高校配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深化卫生职称改革。下放职称评审权,从2018年起,先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卫生健康部门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完善评审标准条件,修订和完善卫生系列和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坚持以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办要加强医改工作监测,定期通报各市医改重点任务进展。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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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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