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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2-11 14:24:40
       一、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基金支付能力困难的统筹地区可以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功能,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对融资担保费率低于3%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各地要加强对政策性担保基金运营效果的考核评估,对担保贷款余额不达担保基金规模的担保机构,要相应调减担保基金额度,直至取消该担保机构运营政策性担保基金业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负责)

       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的投放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原来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最高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原来可申请最高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最高300万元。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5暶5的比例共担。推动落实奖补政策,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小额贷款等机构,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服务效果、带动就业成效等给予一定奖补,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继续推进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孵化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4年,奖补资金由原来每个基地、园区最高300万元提高到最高400万元。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化服务团队等各方面积极性,规范和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工作。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对已建成的库存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电商用房、“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酒店等其他用房,为更多的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3年5万人青年就业见习计划”,三年内共组织5万名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原来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支持企业留用就业见习期满人员,并按规定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深化全民技能提升工程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培训补贴范围。上述所称“困难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发生暂时性困难,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具体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继续加强失业人员培训。继续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工程,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应出具本人居住证、失业或者无业证明;不能出具的,可办理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同等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要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强化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及时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就业、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完善一次性大规模裁员分级报告预警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搞好帮扶。建立健全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台账,并及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全面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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