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起,《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施行。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合理规范了当前我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责,设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等。同时,条例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协作,规定了日常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协管人员的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档取证制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等内容。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数要求、权利义务,明确了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协商的机制体制,打消了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也可以参照条例执行。条例在维护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规定了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也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