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精神,全面推进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治理工作范围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下统称存量垃圾场)。
二、治理工作目标
编制存量垃圾治理规划;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现存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治理。
三、治理工作内容
(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辖区工作计划并指导落实。
(二)开展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内存量垃圾场普查,确定存量垃圾场位置、面积、体量(填埋量),垃圾主要成分、陈腐程度、填埋年限、污染防治现状及周边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普查中应特别关注存量垃圾场是否处于需特别保护的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是否处于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或特别生态系统、重要湿地等;是否处于社会关注区如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是否处于洪泛区和泄洪道、南水北调主线等环境敏感区。
(三)建立台账。在普查基础上建立辖区内存量垃圾场台账并绘制存量垃圾场点位图,对每处存量垃圾场进行唯一编号,所有登记入账的存量垃圾场须留存照片等影像资料。登记完成后,不得在台账外设立其他存量垃圾场。
(四)风险评估。根据存量垃圾场垃圾成分、垃圾量、所处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情况及周边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按照高、中、低三个档次确定各存量垃圾场的风险等级。
(五)编制规划。根据普查及风险评估结果,立足实际情况、结合发展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编制存量治理规划,提出治理工作的近期计划和远期计划,明确治理范围,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治理。治理规划应包括治理总数量、治理时间整体安排及各年度治理数量、相关保障措施等。
(六)实施准备。对于环境风险高、治理预期效果明显且具备治理条件的存量垃圾场,应纳入近期治理计划。相关单位应组织做好工作方案的编制及治理准备(项目建设规范将另行印发)。完成计划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的存量治理项目可按程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未完成治理工作计划或治理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治理项目不得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1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辖区2013年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本辖区存量垃圾场台账资料(不含照片)及拟于2013年开工的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式2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李海莹
电话:010-58934756,传真:010-58934756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马铭锋
电话:010-68505653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戴祥
电话:010-6655624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