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进一步深化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逐步减少计划电量比例,扩大市场交易份额;严格准入标准,完善组织和交易程序,推进交易市场更加公平;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先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企业参与交易;推动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发展,优先支持新兴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交易;引导发电企业实施烟气超低排放改造,优先支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发电企业参与交易。现就申报参加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
(一)发电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网调度的燃煤火电和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企业;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3、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机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机组和未达到国家单耗限额标准的机组均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二)用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电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未实行行业准入的企业除外);
2、环保排放达标并取得相关资质;
3、单耗指标优于国家单耗限额标准(新建项目为国家单耗准入标准);
4、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且上年度用电量在1亿度以上的工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为“A级”及以上,并完成电能采集监测平台建设的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5、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设备(工艺)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未达到国家单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新建项目为国家单耗准入标准)均不得参加直接交易。
二、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各市经(信)委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经信委。
三、申报材料
(一)各市经信委汇总上报文件。
(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非法人企业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四)企业电能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和验收材料。
(五)发电企业同时申报以下材料:
1、发电机组核准(备案)文件;
2、发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验收材料等;
4、物价部门出具的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电价文件。
(六)电力用户同时申报以下材料:
1、用电主体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相关部门的行业准入文件(未实行行业准入的企业除外);
3、电网公司向电力用户出具的2014年12月-2015年11月逐月电费抄表结算清单;
4、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企业(2015年1-11月)能耗达标确认函;
5、对新兴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
6、有2016年新增用电项目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电网企业用电新报装增容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胶装本一份。
(二)发电企业申报交易电量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机组利用小时数2000小时;电力用户申报交易电量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实际网购电量。
(三)各市经信委将申请表电子版及相关申报材料扫描件打包发到邮箱:sxjxwdlc@163.com。
(四)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12月20日。
山西省经信委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