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信用山西”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健全政务诚信管理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依法依规将权力清单、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勤政高效。按照打造“六最”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坚持守信践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在质量、期限、保障等方面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并严格履行,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关键领域实行诚实守信承诺,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二、重点任务
(一)探索构建政务诚信建设监督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部门政务诚信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与重大项目审核申报、财政资金安排挂钩。(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探索开展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4.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明确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道德标准,分级分类制定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教育,并将其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着力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5.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有关失信记录逐级归集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山西”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有关成员单位)
6.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对各市开展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7.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公益捐赠等形式修复个人信用。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公务员,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8.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9.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方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方责任人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个环节中要履行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分别纳入相关政府及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0.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等相关企业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将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投标单位依法列入“黑名单”,并通过“信用山西”网站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1.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避免恶性竞争。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受到的财产及合法权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2.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3.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安监局)
14.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山西”网站公示。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15.加强政府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推动政府统计部门履职尽责、科学调查、依法统计。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及时有效查处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1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将街道和乡镇的诚信建设纳入山西省文明村镇测评体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督促推动落实。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二)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守信践诺、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三)加强跟踪考核。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建设跟踪评估考核机制,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