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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3-26 09:37:28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我省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扩大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 年修订)》中的山西省部分,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按照有关部委确定的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有序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晋投资。跟踪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动向,引导企业增资扩产。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省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落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直接执行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落实国家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我省对外投资企业将更多的境外所得分回国内,再投资山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来晋设立地区总部。加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境外招商的支持力度,吸引跨国公司来晋投资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各市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对新引进的地区总部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开发区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省级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转型升级、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等。鼓励市、县设立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开发区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开发区财政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各市在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各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发行政府债券,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政府专项债券,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优先保障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晋非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开发区吸引外资水平
       (九)充分赋予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加快推进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适时将试点经验推广到全省开发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动已确定的 10 个开发区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试点,为全省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发挥示范作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开发区外资项目落地。每年切块单列全省开发区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对其所需规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开发区内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展开发区引资空间。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通过整合、共建、一区多园等模式扩区,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发展,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开发区用地功能改造,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推动开发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鼓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承接检测维修、研发设计、物流配送、分销仓储等业务。支持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有限公司深入开展手机全球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创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区,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资项目,促进我省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十三)落实外国人才引进政策。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互联网 + 政务服务”“告知 + 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证件等提供便利。落实我省引进外国人才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落实有关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公安厅、省外事侨务办、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遵循鼓励高端的引才导向,积极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及团队。对帮助我省引进国际高端人
才的中介机构和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支付佣金。对成功引进的驻晋工作外国院士和“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分别给予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一次性办理 5 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证件,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享受预约办证、加急办证、代办证件等“绿色通道”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外事侨务办、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十五)完善地方外资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一的内外资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领域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山西外汇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通过“13710 ”电子督办系统、 96301 投资服务热线、项目投诉信箱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在我省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互联网 + 政务服务”,充分利用外商投资信息管理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系统,促进商务、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统计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试点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西外汇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我省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外资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关联并购外,对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鼓励省内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良品牌加强与知名跨国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增强国际竞争力。鼓励外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省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打假办发〔2017 〕 8 号),在全省开展打击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网络侵权盗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竞争力。支持外资设立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全额退还增值税,并提供退税便利。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 〕5 号)、国发〔 2017 〕 39 号及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等,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积极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切实保障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将利用外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招商引资、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相关部委政策动向及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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