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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4-10 13:12:34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山西”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和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处理和应用。
       ———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推动完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公民身份信息及指纹信息的采集、更新,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验核实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级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建立完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及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级人民政府)
       3.推动完善实名制登记制度。以交通运输、互联网、寄递、教育考试、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太原铁路局、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密码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安全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通信管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省外汇管理局、省民政厅,各级人民政府)
       4.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载体,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全面及时准确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动态更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太原海关、省民政厅、省公务员局、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5.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各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梳理本部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汇总形成山西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逐步建立起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级人民政府)
       6.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行为,建立授权查询使用机制,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山西”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功能,逐步依靠信息化手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探索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在保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接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法制办,各级人民政府)
       (三)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7.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服务便利。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部门、本领域守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招生、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或重点支持,提供便利服务;在评先评优、资格荣誉、奖励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 3 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8.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部门、本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9.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市县级信用门户网站、“信用山西”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级人民政府)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0.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依法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级人民政府)
       11.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严禁采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的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房地产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
       1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研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
       (五)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3.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大力发掘和宣扬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诚信事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14.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网络诚信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相关专题,深入挖掘和剖析诚信典型案例,加强失信案例警示教育。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创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传播载体广泛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影视宣传片等,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15.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 18 岁以上成年学生信用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依规建立优秀志愿者等诚信行为信息记录,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参与校园金融诈骗等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级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决策部署及本意见,将个人诚信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本地、本部门个人诚信建设工作。
       (二)加快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加强本地、本部门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管理、报送和应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完善个人信用档案资料保密机制、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升个人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促考核。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定期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确保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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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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