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加快推进我省“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统一的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为重要导向的区域经济考核评价体系,旨在通过省市县三个层面同时考核,压紧压实各层面目标责任,形成三级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三条 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导向,体现新发展理念,引导区域经济持续稳步协调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紧扣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落实;坚持分类考评,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对接,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形成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新格局;坚持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差异,激发全省加快转型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范围分为省域、市域和县域三个层面。
省域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市域包括 11 个设区市所辖区域;县域包括 119 个县(市、区),其中 96 个县(市)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进行分类。
全省县域共分四类:
I类为重点开发县域,共 17 个; II类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县域,共 34 个; III类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县域,共 45 个;IV类为 23 个市辖区。
第五条 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转型、创新驱动、资源环境和增长效益四个方面。根据考核评价不同层面和分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其中:省域和市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 23 项指标构成;重点开发县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 19 项指标构成;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县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 20 项指标构成;
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县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 21 项指标构成;市辖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 19 项指标构成。
第六条 产业转型指标包括:
1. 农业转型。重点考核评价特优区、产业园和优势产业集群创建数量、“三品一标”获证产品认证数量和年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增长速度三个方面;
2. 工业转型。重点考核评价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煤炭产业占比降低率、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工业技改投资增长速度五个方面;
3. 服务业转型。重点考核评价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旅游总收入增长速度和网络商品零售额增长速度三个方面;
4. 开发区经济发展。重点考核评价开发区新建转型项目数量、经营(销售)收入、开发区投资和产出强度三个方面;
5. 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重点考核评价园区入园企业个数、经营(销售)收入、投资和产出强度三个方面;
6. 民营经济发展。重点考核评价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比提高率和培育“小升规”企业数量两个方面;
7. 转型项目建设。重点考核评价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转型项目投资完成额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和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当年开工率三个方面;
8. 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速度。
第七条 创新驱动指标包括:
1. 高新技术企业数;
2. 工业企业 R&D 经费投入增长速度;
3. 先进装备引进数量和投资额;
4. 技术合同交易额(省内 + 吸纳省外);
5. 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企业数;
6. 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占比重;
7. 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重点考核评价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投入增长速度、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增在孵企业增长比例、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新增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增长比例三个方面。
第八条 资源环境指标包括:
1. 环境质量。重点考核评价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PM 2.5年均浓度下降率、达到或优于 栿 类水体比例、劣 桋 类水体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和地表水考核断面达标率六个方面;
2. 能源消耗。重点考核评价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万元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两个方面;
3. 水资源综合利用。重点考核评价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两个方面;
4. 土地节约和保护。重点考核评价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地量下降率、耕地保护及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两个方面;
5. 生态修复。重点考核评价当年造林面积及合格率、当年草地改良和耕地种草面积两个方面。
第九条 增长效益指标包括:
1. 地区生产总值。重点考核评价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四个方面;
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3.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速度;
4. 居民收入。重点考核评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两个方面;
5. 政府性债务管理。
第十条 考核评价区域分类、指标体系和权重分配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而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统计调查任务,主要由统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为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严肃性,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统一由统计部门组织进行审核、汇总、计算。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解的任务,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调查审核,并按要求报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省域的考核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评价体系有关指标设置“十三五”和年度目标,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将年度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对 11 个设区市的考核评价,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各市年度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统计局按照目标考核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算。
对全省 119 个县(市、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评价,直接采用结果评价的方法测算县域四个类别综合排序。
对市域和县域的测算结果经相关部门联审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县域考核评价综合测评方法以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为主,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制。具体办法是对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根据指标权重进行加权汇总,依据得分多少确定县域综合排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体系实施专项考核,每年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并单独奖励。考核过程和结果应用与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对接挂钩。
第十六条 市、县在安全生产和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优”,取消当年奖励资格。“一票否优”意见由省安监局和省统计局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统计局、省属各市调查监测中心于次年 1 月底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省、市两级考核评价统计数据,2 月底前报送县(市、区)考核评价统计数据。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于次年 2 月底将省域年度转型升级综合监测结果和市域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3 月底将县域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的监管工作,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省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考核评价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考核评价基础数据。对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 年 3 月 17 日印发的《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晋政发〔2017 〕 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