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战略,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六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奖;
(六)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速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山西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积极鼓励省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面向本省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监管和指导,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监管和指导。具体遵照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授予条件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个人;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
(二)在科技创新中作出具有颠覆性重大创新创造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二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工程及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技术开发类: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实践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社会公益类: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类: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重大工程类: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管理创新研究类: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管理创新研究及实施中,通过管理模式的创新或者管理方式的变革,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创造出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形成了很好引领、示范效应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研发投入力度大、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为山西转型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广泛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对山西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者组织:
(一)省内个人和组织与省外、境外之间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省内个人和组织通过对外合作与省外、境外个人和组织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山西省科学技术与省外、境外的交流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项目(人选)总数不超过 5个。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 10 个。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 200 项。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 10 个。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省科学技术厅相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照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提名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和奖种及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者和奖种及等级进行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授奖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客观、定标的评审制度,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提名和评审规则、评审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科学技术厅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项奖金数额为 300 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 5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三等奖10 万元。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奖金数额为 60 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列支。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在当年度授奖决定下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发放完毕。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良信用记录、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由省科学技术厅从全省范围内优秀项目(人选)中择优遴选,予以提名。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奖金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奖金拨付至省科学技术厅账户之日起 3 个月内代为发放完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 年 1 月 12 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晋政发〔2004 〕 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