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各项重点任务,将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着力构建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创新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汇聚合力。充分依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特长,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涉农资金分配权和管理权,最大限度地凝聚政策、资金和管理资源,形成合力。
坚持统筹协调。各方协作,上下联动,合理划分农业领域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和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分类推进。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
统筹整合工作从2018年开始,本年度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统筹整合。到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二、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四)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1.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省级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涉农资金专项。省级层面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农机化产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特大防汛抗旱等大专项为主体。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等负责,2018年基本完成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2019年基本完成涉农基建投资整合)
2.合理设置任务清单。省级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有关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合理设置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地方不同的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
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重点工程、试点任务等有特定政策要求的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省对下据实结算资金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定向使用的资金。指导性任务是指除约束性以外的其他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约束性任务定向使用,不能统筹,指导性任务可以统筹整合,不作为对下考核的硬性指标。对年度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需求,省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首先通过统筹调剂现有涉农专项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解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等负责,2018年基本完成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19年基本完成涉农基建投资)
(五)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1.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实现同一工作事项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交叉重复”的问题。省、市两级要在预算编制环节加大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协调力度,统一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支持方式、统一管理办法、统一考核验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2.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对由不同部门安排的功能互补、用途衔接但标准不一、管理要求不同,且尚未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整合的涉农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围绕重点工作目标,将相关资金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整合,统一规划编制,统一集中使用,形成政策合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优化管理机制
(六)规范资金分配和下达方式。
省级对下安排资金要与任务清单同步下达。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因素法提出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涉农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据此切块下达资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提出中央基建投资分配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据此转发下达。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研究提报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同步报送任务清单,提出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随资金一并下达。市级要参照省里做法,研究确定市级涉农资金的任务清单,与省级下达任务清单捆绑下达到县。对未按时限提报和下达任务清单的,切块资金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七)转变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由项目管理转向任务管理,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具体项目审批验收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八)注重规划引领。
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业规划与整合内容的有机衔接,加强对县级统筹整合的规划引领和工作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重点任务,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编制发展规划和统筹整合方案,以规划引领项目库建设,引导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各类涉农资金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九)完善涉农资金项目库。
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三农”政策和上级相关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涉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抓好项目储备。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项目库建设,制定入库标准,严格入库程序,实施动态管理。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强化绩效管理。
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省级制定绩效评价办法,重点围绕组织协调、资金统筹整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县级深化统筹整合工作,提高涉农资金整体效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绩效进行评估。(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一)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市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制度+技术”监管新模式。推动建立县级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省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任务清单和项目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完成并持续加强领导)
(十三)明确县级主体责任。
省、市下放管理权限,建立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四到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省级负责政策指导,市级负责管理监督,县级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接得住、用得好、管得严”的要求,切实抓好统筹整合工作,根据省、市下达的切块资金和任务清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细化分解,研究制定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任务完成计划,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完工后,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市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备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四)健全制度保障。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筹整合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各地要认真对照中央及省级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出台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各级都要围绕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统筹整合后的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以及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科目列支等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完备的制度指导涉农资金整合的规范运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五)加强资金监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避免出现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加强信息公开,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网络公开平台,将统筹整合方案、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考核问责,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六)做好政策衔接。
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继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实施。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