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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0-19 08:43:45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且不涉密适合公开的,全面予以公开。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发布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公平、公正,客观反映工作实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严禁个人随意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及时有效,满足社会和公众的现实需求,适时准确地把握信息发布的时机,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便民原则。对公开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加工,内容简明,形式多样,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查阅。

       三、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以下六个方面相关政府信息实行全面公开。
       (一)住房保障方面。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以及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全面予以公开。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对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全面予以公开。
       (三)矿业权出让方面。对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全面予以公开。
       (四)政府采购方面。对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全面予以公开。
       (五)国有产权交易方面。对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交易结果、中止公告、终结公告、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全面予以公开。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方面。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全面予以公开。

       四、信息公开渠道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官方网站或依法指定媒介为信息公开第一渠道。除住房保障方面外,上述其他5个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政府信息同步传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予以公开。对国家有规定需在国家级信息平台公布的,同时在相应国家级信息平台公布。

       五、信息公开时限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时公开。

       六、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交易机构;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交易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招标人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公开。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并将各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价。各市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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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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