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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0-25 12:56:29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产业转型,以提质升级推动能源革命,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加速淘汰整合,加快退城入园,推动规模集聚,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装备水平,努力实现“绿色、集聚、智能、高端”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严格控制焦化建成产能,力争全省焦炭年总产量较上年度只减不增。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到2020年,全省焦化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40%以上,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达到50%以上,焦化装备水平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1. 坚决控制产业规模。各市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围绕“三线一单”,严格控制属地焦化产业规模,科学规划属地焦化产业布局,利用环保、能耗标准倒逼和市场化手段,合理平衡淘汰焦炉产能量与新建焦化项目产能量,确保建成焦炉产能总体稳中有降,先进焦炉占比快速提升,污染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
       2. 优化焦化产业布局。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经规划环评、允许建设焦化项目的园区建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地区4市加大现有焦化园区整合力度,进一步优化焦化产业布局。鼓励焦化产能向产业优势明显和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和园区转移;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
       3. 加大关停淘汰力度。坚持环保倒逼、铁腕治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倒逼焦化行业落后产能淘汰。2019年10月1日起,凡未完成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改造的焦化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焦化企业,相关市政府在2018年底前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闭退出。各市要对属地焦化企业合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备案(核准)、环评、土地、安全生产等手续不全以及未通过国家行业准入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全部于2018年底前关停。确定淘汰的居民供热供气焦化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由所在地政府落实气源热源替代。
       4. 坚持市场化产能置换。焦化产能置换坚持市场化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增焦化产能指标。原有焦炉完成淘汰拆除后,其焦化产能方可置换给其他企业。置换产能必须用于焦化项目建设,置换确认前要按照入园入区和区域环评有关要求,明确项目建设选址。产能置换由产能受让方企业所在市市级经信部门负责确认,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5. 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鼓励炉龄较长、炉况较差、规模较小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提前淘汰,置换焦化产能建设现代化大焦炉。2018年底前完成焦炉淘汰的,其焦化产能按现有100%置换;2019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90%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80%置换;2020年后完成淘汰的,按现有50%置换。
       6. 支持焦化企业“上大关小”。2020年底前,焦化企业利用自有焦炉产能备案建设焦化项目,允许项目建成后淘汰原有焦炉,如新项目备案后2年仍未建成,原有焦炉立即淘汰。对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实施“上大关小”的新项目,2018年备案的,按100%确定置换产能量;2019年备案的,按90%确定置换产能量;2020年备案的,按80%确定置换产能量。
       7. 提高新建焦化项目标准。产能置换确认后的新建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98米及以上,并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配套干熄焦装置,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其他条件要满足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标准。
       8. 延伸焦化产业链条。鼓励焦化企业围绕焦炉煤气综合高效利用、煤焦油深度加工和粗苯精制三条产业链,结合实际选择适合的技术路径,拓展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化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同一园区内企业资源共享、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特色发展,做大做精一个或几个产品链,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构建山西特色焦化产业链。
       9. 科学组织错峰生产。各市要科学制定秋冬季焦化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按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承担供热供气情况、长期排污达标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原则上焦化企业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不予限产,如国家或省出台更严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具体限产比例要求,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0. 深入开展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焦化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对焦炉装煤推焦、物料封闭储存、除尘等关键环节中的无组织排放进行排查和深度治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监督管理。焦化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实施改造。
       11. 加强排污监测监管。加强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各类环保设施及相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数据传输完整有效。严厉惩处擅自关闭、移除、闲置环保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破坏自动监测系统等行为依法依纪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12. 严厉处罚环保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焦化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实施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排放的焦化企业,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屡罚屡犯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停。环保部门牵头,经信等部门配合,开展焦化环保违法专项整治,关停一批目前排放严重超标的焦化企业。
       13. 推动绿色循环发展。支持企业进一步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持续降低污染排放和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产能置换新建焦化项目必须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监管,如国家及我省出台更严格的超低排放标准,按最新标准要求执行。发挥园区能源资源集聚互补优势,支持共建资源综合利用设施、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施、能源梯级利用设施等,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4. 提升智能化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我省优质炼焦煤资源优势,提高精细化配煤系统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焦化设施的信息化改造,推动焦化产业两化融合,实现全流程全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支持我省焦化设计单位、焦炉设备制造企业深度参与焦化升级改造,加快提升设计制造水平,推动我省焦化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15. 加强组织领导。在打好焦化产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各级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作为组织实施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区域规划,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省直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16. 加强引导支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完善入企协调服务机制,全方位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环评、土地、安全、能评等手续审批流程和时限。对焦化企业入园入区、提质升级的建设项目,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发挥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焦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焦化产业转型升级。
       17. 加强督导考核。各市要将焦化产业污染防治和提质升级作为重点工作,加强督导,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大力推动任务落实。涉及焦炉关停淘汰的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跟踪督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能按期淘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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