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山西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1-02 14:00:53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我省建设“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的整体部署,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为抓手,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和业务协同平台,通过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确保按期实现“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着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范围。
       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结合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际,确定本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覆盖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包含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及公用服务和备案等事项。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配套制度,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压减一半以上,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性工业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45个工作日。2019年,建成与各部门信息共享,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形成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2020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业务协同平台互联互通,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审批流程。
       1.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划分为项目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立项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等。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及公用服务和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2.分类再造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等,分类确定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审批流程,建立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全过程审批事项流程图。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审批纳入项目立项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及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3.进一步完善并联审批机制。完善并联审批机制,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四个阶段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制定各阶段优化后的并联审批流程。项目立项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竣工验收阶段由政务服务机构牵头、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或其他验收责任主体具体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分别负责)
       完善省、市、县三级联通的并联审批系统,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或网上)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移交(推送)本级相应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限完成审批,审批层级不同的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跨层级推送办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二)简化审批事项和环节。
       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按照取消不合法、不合规和不合理、不必要审批事项的原则,结合我省承诺制改革的实践,严格落实审批事项清单告知制度,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除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外,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要以下放或委托下放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加大对下级机关业务指导培训力度,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2.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整合各类勘验、测绘标准,培育勘验测绘机构,建立联合勘验、联合测绘标准化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建立施工图审查“多审合一”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行施工图审查。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共同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进行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人防办、省气象局及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机制,规划、消防、人防、气象、档案、有线、市政及公用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省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档案局及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3.转变管理方式。深化政府统一服务改革,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四个区域评估等纳入政府服务事项,由政府统一组织。逐步扩展区域评估事项和前置服务。(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4.调整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有线等市政及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纳入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5.拓展告知承诺制。完善告知承诺制度,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完善审批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推进“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加快推进“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业务协同平台建设。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推进城市规划实施机制改革,变坐等项目上门审批为提前策划介入。一般性工业项目“入园建设”为常规,园外建设为特例。先行建立一般性工业项目策划生成、开发建设与规划实施的有效衔接机制,并逐步推广至各类别项目。市、县(市、区)政府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提前做好土地储备等前期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一次性集中提出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监管。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以及太原市力争在2018年底前率先完善全域“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建立业务协同平台,其他设区市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县(市、区)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2.“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及各有关部门审批管理系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省直各部门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3.“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及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制定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制度和服务事项清单,公开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严格限时办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负责)
       4.“一个清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个统一清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阶段牵头部门分别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负责汇编、公示和发布。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5.“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在企业投资承诺制改革方案和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采取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定期巡查等方式,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省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省直相关部门充分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管理,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履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3.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大力培育全过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领导小组增挂“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牌子,充分发挥统筹、组织、协调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督查考核。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级各部门改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将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纳入“13710”平台跟踪督办,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考核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与激励。(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考核办及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挖掘宣传典型,通报曝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营造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及省直相关部门)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各市、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和要求,及时出台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鼓励各市、省直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践,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探索创新,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上一篇: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