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对象
本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省政府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直属事业单位(每个单位将抽取一至二个下属单位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主要针对加强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及信息安全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设置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的情况;
2.科学规划档案事业发展的情况;
3.党组(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档案工作的情况;
4.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的情况;
5.配备必要的档案设施设备情况;
6.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的情况;
7.年度归档情况;
8.按照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情况;
9.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情况。
(二)检查工作中发现以下违法违纪行为要列出问题清单: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涂改、伪造档案及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的;
5.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6.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单位自查。2018年4月17日至6月30日,各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查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应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各单位形成的自查报告于7月7日前报省档案局,要求反映工作情况实事求是,数字准确。
(二)实地检查。8月5日至8月17日,检查组分赴各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程序如下: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规、规章等情况的全面介绍;
2.实地查看档案库房及各类依据性材料;
3.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
四、检查结果及追责
(一)总结通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要认真总结情况,列出问题清单,拟写检查报告,于8月31日前进行统一汇总;9月21日前由省档案局制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二)整改反馈。有关单位在接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针对涉及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10月31日前将整改落实方案报省档案局。
(三)依法追责。针对重大和典型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将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检查分组
第一组:7个单位
省人大办公厅、国防工办、中小企业局、监狱管理局、交通管理局、消防总队、戒毒管理局
第二组:7个单位
省政协办公厅、转型综改示范区、金融办、扶贫办、妇联、省委党校、山西日报
第三组:7个单位
省法院、地方志、社会科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农科院、档案局、煤炭地质局
第四组:7个单位
省检察院、地勘局、政务服务中心、测绘局、公路局、农机局、专用通信局
第五组:7个单位
省煤炭博物馆、煤炭交易中心、发展研究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考试中心、党史办、城联社
六、其他事项
检查组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请被检查单位予以监督 。
请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人员(相关信息:姓名、单位全称、单位地址、职务、联系方式),于7月20日前报省档案局。
联 系 人:政策法规处 范春英
联系方式:0351-2775227
邮 箱:sxdazcfg@163.com